非正常死亡,如果有爭議的,可以進行尸檢確定死因來進行工傷認定的。醫療尸檢可以由病人家屬提出,也可以由醫療機構提出。由醫療機構提出尸體檢驗要求的,必須取得病人家屬的同意。在簽訂《尸體檢驗協議書》后,醫患雙方共同選擇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具有尸檢資格的鑒定機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注意訴訟時效。包工頭與工人一般屬于雇傭關系,如果對方拖欠工資,那么員工僅僅需要存在雇傭關系的證據即可,對方需要提取支付工資的證據,如果對方沒有支付工資的證據,那么就需要承擔不利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申報工傷,用人單位不申報的,勞動者個人可以受傷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人社局勞動關系科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受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包括福利。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解除,您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