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警部門一直未破案查獲逃逸的肇事者的情況下,如果肇事者不是肇事摩托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在有證據證明肇事摩托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死者家屬可以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張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委托人;(二)委托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1.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要按照司法鑒定結果予以賠償。2.鑒定程序按照司法程序規定,對傷著依法進行鑒定。3.舊標準失效,應及時變更新標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交通事故發生以后,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應該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處理:首先,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保護好現場是至關重要的,完整的現場是交警部門依法認定事故責任的基礎和依據。其次,積極配合交警部門調查清楚案情,等待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和劃分。事故發生以后應該及時報警,由交警部門依法認定并劃分責任,只有責任明確以后才能夠根據責任比例依法求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