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1年4月,趙女士與上海冠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趙女士正式加盟上海冠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盟費。合同簽訂后,各種選址都以失敗告終,期間趙女士支付了包括加盟費、租金和公關費用共計人民幣711000元。此后上海冠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陸續退還趙女士人民幣321000元,剩余款項遲遲未歸還趙女士。
原告趙女士的訴訟請求:
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冰火工房餐廳運營合同》,并且要求上海冠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返還自己已經支付的人民幣180,000元的授權經營費和其他費用,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00元,支付差旅費等人民幣20,000元,返還設備款人民幣30,000元。
被告餐飲企業答辯意見:
原告稱被告解除合同主要理由“被告否定原告的選址”不成立,提供的證據不僅不能證明被告否定選址,反而證明被告積極參與、促進原告的租賃關系,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那么根據合同的約定,系因原告違反合同導致的合同終止,被告不歸還人民幣180000元的費用。
雙方舉證
原告證據
1.《冰火工房餐廳運營合同》;
2.收據;
3.境內匯款申請書;
4.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
5.錄音三份。
被告證據
1.被告提供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證明。
法院調查
2011年4月19日原告與被告自愿簽訂合同,甲方指導乙方開設餐廳,后幾次選址都因故未能開業,原告向被告公司員工林陽陽先后支付人民幣351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
一、解除原告趙萍與被告上海冠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簽訂的《冰火工房餐廳運營合同》;
二、被告上海冠百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趙萍項目全案顧問費、品牌授權使用費、經營技術成果輸出及培訓費共計150,000元;
三、駁回原告趙萍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50元,由原告趙萍負擔。
一審判決理由:
現雙方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而經營加盟店也不適合強制履行,故準予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
本案中依據雙方合同約定,被告為原告的選址提供了建議也進行了考察,最終未能在蘭州及上海匯寶美食廣場開業主要是考慮到客流量等問題,而在無錫家樂福未能開業主要是因為原告未能與業主就租賃達成一致,上述原因均不能歸責于被告,故難以支持據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各項費用及賠償違約金。
但合同中“因乙方違反合同或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的中止、終止,甲方均不歸還以上所述費用”這一條款的約定具有違約金的性質,現原告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調整,符合法律規定,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原告主張的設備款,沒有證據證明林陽陽系受被告指令,也未有證據證明林陽陽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律師意見:在簽署加盟費,以及合作協議的時候,最好咨詢律師,規避法律風險,預測法律風險,否則當出現在個人無法預料的事情時候,合同的條款將會成為制勝額證據。畢竟律師的專業程度對于合同等非訴業務是相對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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