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工作,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萊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萊房公委發〔2015〕1號)、《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的意見》(萊政辦發〔2015〕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萊蕪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管理。
第三條:萊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負責辦理市區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各管理部(分中心),分別承辦所在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章:提取范圍及條件
第四條: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普通自住商品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商品房的;
(三)償還自住商品房貸款本息的;
(四)租賃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商品房物業費的;
(六)繳納自住商品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七)自住商品房裝修的;
(八)退休的;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調離本市或戶口遷出萊蕪行政區域及出境定居的;
(十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未再就業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四)享受萊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子女考入國家承認學歷全日制普通大學的(含在讀學生)。
符合第(一)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已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以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首付款金額;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本人與父母或子女在同一戶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符合第(二)、(三)、(四)、(五)、(六)、(七)、(十三)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農民工在城市或農村新型社區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依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六條:繳存職工因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為他人提供公積金貸款擔保而被凍結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轉移到其他城市。對尚未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賬戶凍結的;
(二)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具有自住商品房的;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出現逾期連續三次以上、累計六次以上的,在還貸期內借款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實行按年提?。▋纱翁崛¢g隔12個月以上),符合多項提取條件,只能按一項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時,如單位有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須簽訂《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棄權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