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淑芬與黃正寬離婚一案的批復
1964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六日(64)法民秘字第47號關于中國籍公民黃正寬在伊犁事件中叛國逃往蘇聯后提出與國內配偶李淑芬離婚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院研究認為:類似這樣的案件,如果確已查清越境一方來信提出離婚是真實的,可由國內一方持越境一方的來信,到當地區以上人民政府登記,辦理離婚手續即可。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號: |
頒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2001-12-24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及兩高文件 | 法規類別:婚姻家庭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淑芬與黃正寬離婚一案的批復
1964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六日(64)法民秘字第47號關于中國籍公民黃正寬在伊犁事件中叛國逃往蘇聯后提出與國內配偶李淑芬離婚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院研究認為:類似這樣的案件,如果確已查清越境一方來信提出離婚是真實的,可由國內一方持越境一方的來信,到當地區以上人民政府登記,辦理離婚手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