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給保衛干部、經濟民警配備電警棍的批復
[88]公保字3號
福建省公安廳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你廳閩公二[87]56號《關于經濟民警配備電警棍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擔任易燃、易爆物品守衛、巡邏、押運任務的保衛干部、經濟民警,為避免使用槍支發生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可以按人數的三比一配備電警棍。
(二)配備電警棍的保衛干部、經濟民警在守衛目標和保衛對象受到暴力侵襲時,或在執勤中人身安全遭到犯罪分子威脅,必須實行正當防衛時,可以使用電警棍。
使用電警棍前須進行口頭警告,使用時應避免造成不應有的致命傷害。
(三)配發電警棍的注意事項:
1.需要配備電警棍的單位應向市(縣)以上主管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公安部指定的經銷單位購置;
2.對使用電警棍的人員,事先要進行教育、訓練,使其熟悉、掌握并嚴格執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及有關注意事項;
3.電警棍系公用警械,只供執勤和訓練中使用,其他時間不準個人佩帶,嚴禁轉借給非配備電警棍的人員使用;
4.加強管理,嚴防丟失、被盜。配備電警棍單位應有專人統一保管;
5.凡不按規定或非法使用電警棍造成后果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