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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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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分析勞動爭議調解,可以將其劃分為三類:其一,由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進行的調解;其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的調解;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的調解。三者之間的區別首先是主持調解的單位不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由在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調解小組負責進行,調解組織由本單位的職工代表、企業(單位)代表以及本單位的工會代表三方人員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則由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實行仲裁管轄,受理本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由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經濟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具體由勞動仲裁庭負責調解。人民法院主持的勞動爭議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進行,代表國家對勞動案件予以調解。相關勞動爭議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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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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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按照有關法律,在企業內部成立的相對獨立地依法調解本單位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那么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有哪些機構和職能呢?中顧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基本概念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相對獨立地依法調解本單位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建立工會委員會的企業,以及已設立工會工作委員會的鄉、鎮,都應當設立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小組。
二、辦事機構
企業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或鄉、鎮工會工作委員會。
職工較多的企業,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從企業內部調整解決。
三、職責
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一)調解本企業行政和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調解本企業行政和職工之間因工作調動、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及獎勵懲處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三)接受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對與本企業有關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協助仲裁委員會調查本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嚴格執行調解協議;
(五)協助企業做好違紀職工的教育轉化工作;
(六)協助企業搞好勞動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事實為根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繩;
(二)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當事人雙方自愿調解;
(四)允許當事人對爭議事項申訴和辯論。
五、調解勞動爭議的依據
(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企業行政與職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企業行政制訂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廠規廠紀。
六、調解程序
(一)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所在單位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調解委員會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調解后,應當進行調查研究,查閱有關材料和憑證,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向當事人雙方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促使爭議問題盡快協商解決。
(三)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召開調解會議進行調解。調解會議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爭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到會。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
調解會議應作記錄。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記錄在案,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等。調解主持人及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書一式六份(爭議雙方當事人各一份,上級主管部門、當地仲裁機關、工會和企業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調解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四)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屬仲裁委員會管理范圍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在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企業所在省、市、縣(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委員會應當將該案的全部材料、調解意見送交仲裁委員會。
七、相關規定
調解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書面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到期未結案的,應視為調解不成。
調解委員會在進行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應維持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企業行政不得停止其工作、停薪或降低工資待遇;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照常進行生產(工作)。
當事人干擾調解,擾亂工作、生產秩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如違反本規則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以上就是本次中顧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機構和職能等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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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具體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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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法》是一部專門處理有勞動爭議的法律,其旨在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合理的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做到有效的調節勞動矛盾,下面,中顧法律網就《勞動爭議仲裁法》做出全文表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條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總之,《勞動爭議仲裁法》在大多數情況下結合其他法律適用,可以作為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更多的去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要求,如果你對上述問題還有疑惑沒有解決,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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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動爭議調解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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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調解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一)事前雙方協商。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委會提出申請。調委會辦事機構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在申請被受理前,及時了解情況,組織雙方協商解決,避免矛盾升級。如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委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二)調解步驟:1、對爭議事項展開細致調查,了解事實真相;2、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3、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4、經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自覺履行;達不成協議,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過程應制作筆錄。相關法律: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第二種情況是,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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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勞動爭議調解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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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中除了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外,還有一個也是大家經常使用到的,那么就是勞動爭議調解。通過調解的方式,同樣可以解決勞動爭議,還可以減少司法程序的消耗。那么勞動爭議調解怎么處理勞動糾紛的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勞動爭議的調解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一)事前雙方協商。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委會提出申請。調委會辦事機構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在申請被受理前,及時了解情況,組織雙方協商解決,避免矛盾升級。如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委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調解步驟:
1、對爭議事項展開細致調查,了解事實真相;
2、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4、經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自覺履行;達不成協議,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過程應制作筆錄。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產生勞動爭議如何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自愿原則。即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原則。自愿是調解的前提,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調解,調解就無法進行,自愿是調解達成協議的必要條件,當事人不自愿就無法達成調解協議。自愿原則包括了申請調解必須雙方自愿、調解協議的達成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協議的履行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故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必須遵守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原則,對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
2、依法調解的原則。即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勞動爭議。依法調解要求判斷勞動爭議的是非、責任要依法,調解勞動爭議的程序要合法,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要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平等協商的原則。即調解勞動爭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說服,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委員會也不能包辦代替擬出調解協議強迫雙方接受,而必須進行平等的、民主協商,使雙方當事人自愿地達成合作的調解協議,也保障調解協議的自覺履行,從而真正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一般都是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所以調委會會按照一定的調解原則和程序進行糾紛的處理,需要對爭議事項進行充分的調查,在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要是你對此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你需要進行勞動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可以咨詢中顧法律網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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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勞動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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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單從字面意思理解應該是對與勞動爭議相關的糾紛進行的調解。當然,這只是中顧法律網小編對其比較簡單的理解,到底什么是勞動爭議調解?法律上又是怎樣規定的呢?小編從相關法律規定中為您解答。
一、什么是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由第三方居中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方法。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勞動爭議提交給有關調解機構處理,調解機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的基礎上,通過宣傳法律、法規、政策和說用教育等方法,使爭議雙方相互諒解,達成協議,及時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二、勞動爭議調解有以下法律特征:
(1)動糾紛調解遵守自愿、合法、平等協商原則。
(2)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是特定的。
(3)勞動爭議調解的內容是勞動關系主體之間因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勞動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4)勞動爭議調解不是勞動糾紛處理的必經程序。
三、勞動爭議調解的形式:
我國的勞動爭議調解有兩種形式,一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先行調解?!镀髽I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痹摋l例第27條又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上述兩種調解的共同點是:它們都為訴訟外調解;都由特定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作為第三方主持調解;都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明辨是非是基礎上,通過說服、勸告、建議等方法促成當事人雙方進行協商;都應堅持自愿、合法原則等等。所不同的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小組主持進行,調解組織由本單位的職工代表、企業或單位代表以及單位的工會代表三方人員組成;而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受理本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它由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其辦事機構為各級勞動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此外,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先行進行調解,這種調解屬于訴訟內調解,即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促成勞動爭議雙方當人自愿和解并達成協議的一種方式。
相信在閱讀完上文的內容后,大家已經對勞動爭議調解的相關知識有所掌握。在進行調解的過程中,一般都會涉及到三方,勞動者、用人單位以及居中調解方。調解書很多時候都是雙方簽字后就生效,但在特殊條件下也允許反悔。更多勞動爭議調解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中顧法律網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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