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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為救治家人結婚,違反婚姻自愿屬于可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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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李某因父親患尿毒癥,無力支付大量的醫療費用,無奈只好以“男方支付3萬元醫療費”為條件嫁給了素不相識的張某?;楹?,因張某性格孤僻、暴躁,動輒以李某系其用錢買來的為由毆打李某。10月,李某以當初結婚違背自己的意愿,違反婚姻自愿原則為由起訴,要求確認與張某的婚姻無效。
案情解析:
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呢?
對此存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婚姻違反結婚自愿原則,也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當屬無效婚姻。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是否有效當由法律規定,只要結婚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便屬有效婚姻。李某的婚姻婚姻雖然違反結婚自愿原則、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但不屬于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如果婚姻的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該婚姻便是有效婚姻。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因為某一客觀原因所迫而與他人結婚,存在“脅迫”的因素,屬可撤銷婚姻。
本文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橐鍪悄信畠尚砸杂谰霉餐顬槟康牡慕Y合,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則是違法的,無效的婚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十條。說明通過申請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的范圍僅限《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即重婚的;近親結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雖然我國《婚姻法》第五條也有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钡诖恕澳信p方完全自愿”并不是確認“婚姻效力”的法定條件。當一方不自愿而且受到脅迫時,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雖然李某的婚姻違反“結婚自愿”原則,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但在判斷該婚姻是否有效的問題上,應當遵從“婚姻無效的法定原則”,不宜該婚姻為無效婚姻。理由是: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通過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僅限《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
2、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只要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而女方即便是內心不自愿,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表現為順從的狀態,登記人員無法判斷其真實的內心想法。因此,不能以“結婚非本意”為由主張婚姻無效。
3、“結婚證”作為確立雙方夫妻身份關系的有效證明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證者具備登記結婚的實質要件,就應當認可“結婚證”記載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合法性。
綜上可知,李某的婚姻應屬可撤銷婚姻,在除斥期間,當事人可行使除斥權。除斥期間屆滿,李某的婚姻即為有效婚姻。該案李某可以“結婚非本人意愿,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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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屬于可撤銷婚姻,什么情形下婚姻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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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結婚姻,是男女雙方自由的選擇,如果違背了自己的意愿與他人締結了婚姻關系,這種婚姻關系可以撤銷嗎?在我國,哪些是可撤銷婚姻?中顧法律網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在我國,哪些是可撤銷婚姻?
有些人提出應當規定欺詐的婚姻為可撤銷婚姻。他們舉了一些事例,如欺騙對方,說自己很有錢,能帶其出國,如偽造自己的學歷、經歷、職業、職務,如謊說自己家境顯赫、富有,如隱瞞自己的疾病,隱瞞自己的前科,隱瞞自己有子女,隱瞞自己與他人發生過性關系,隱瞞自己的已婚史等等?;橐龇]有采納這個意見。上述事例雖屬欺詐,但卻不能因此請求撤銷婚姻關系。因為欺詐的情形非常復雜,有的欺詐,如隱瞞未到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騙未婚的,本法第十條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其他因欺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過離婚解除婚姻關系。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于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婚姻關系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意愿結婚的情況”。在判斷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后果的發生。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3、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表就不送給你”,這里,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并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被認定為可撤銷婚姻的,往往說明該婚姻不具有法律要件,通常情況下就是一方當事人受脅迫而結婚。若您對可撤銷婚姻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向我們中顧法律網網站的律師尋求幫助,會是一個理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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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那些情況屬于可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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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脅迫。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毀對方的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
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并不是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依據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其婚姻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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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子為救治家人結婚,屬于可撤銷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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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橐鍪悄信畠尚砸杂谰霉餐顬槟康牡慕Y合,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則是違法的,無效的婚姻。
基本案情:
8月,李某因父親患尿毒癥,無力支付大量的醫療費用,無奈只好以“男方支付3萬元醫療費”為條件嫁給了素不相識的張某?;楹?,因張某性格孤僻、暴躁,動輒以李某系其用錢買來的為由毆打李某。10月,李某以當初結婚違背自己的意愿,違反婚姻自愿原則為由起訴,要求確認與張某的婚姻無效。
案情解析:
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呢?
對此存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婚姻違反結婚自愿原則,也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當屬無效婚姻。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是否有效當由法律規定,只要結婚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便屬有效婚姻。李某的婚姻婚姻雖然違反結婚自愿原則、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但不屬于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如果婚姻的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該婚姻便是有效婚姻。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因為某一客觀原因所迫而與他人結婚,存在“脅迫”的因素,屬可撤銷婚姻。
本文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橐鍪悄信畠尚砸杂谰霉餐顬槟康牡慕Y合,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則是違法的,無效的婚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十條。說明通過申請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的范圍僅限《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即重婚的;近親結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雖然我國《婚姻法》第五條也有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但在此“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并不是確認“婚姻效力”的法定條件。當一方不自愿而且受到脅迫時,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雖然李某的婚姻違反“結婚自愿”原則,有違公序良俗的社會風尚,但在判斷該婚姻是否有效的問題上,應當遵從“婚姻無效的法定原則”,不宜該婚姻為無效婚姻。理由是: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通過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僅限《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
2、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只要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而女方即便是內心不自愿,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表現為順從的狀態,登記人員無法判斷其真實的內心想法。因此,不能以“結婚非本意”為由主張婚姻無效。
3、“結婚證”作為確立雙方夫妻身份關系的有效證明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證者具備登記結婚的實質要件,就應當認可“結婚證”記載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合法性。
綜上可知,李某的婚姻應屬可撤銷婚姻,在除斥期間,當事人可行使除斥權。除斥期間屆滿,李某的婚姻即為有效婚姻。該案李某可以“結婚非本人意愿,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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