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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后財產糾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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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后對于財產分割的問題再起爭議的,法院在受理時,在財產糾紛處理的范圍上有一定的限制。這主要包括——
一.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發現對方轉移、隱藏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對于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離婚對方隱藏財產怎么辦并不是很復雜的問題,重要是如何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如何收集對方隱匿財產的證據才是關鍵。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事先咨詢一下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避免給對方隱藏財產的機會,防患于未然。對于離婚后發現對方隱藏財產的,則需要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證據,打好重新分割財產的證據。因為,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財產行為的,是有時間限制的。在必要的時間限度內,沒有收集關鍵證據的,則有可能喪失重新分割財產的機會,得不償失。
二.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后,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離婚分割財產時,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在實際案件上不可能做到完全平均,比如一套房子判給男方所有,再判男方按照房屋一半價值補償給女方。而男方又無現金償還,女方既得不到房子居住,又不能馬上得到現金補償,顯然是很吃虧的,況且房屋價值判決后還有可能上漲呢。
由此,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現有房屋狀況向法院作出了陳述,日后取得產權后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
三.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于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財產作出裁判,這就為當事人事后就未涉及財產發生爭議埋下伏筆。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謂的協議,會給對方帶來無盡的煩惱。
因此,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若為了審理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這種行為的風險其實相當大,稍有不慎,往往會給對方以“離婚時隱藏、轉移財產”為由提起訴訟,其結果往往非常不利。不過,如果真的是經濟緊張、為了節省訴訟費用,也可以選擇庭外達成協議,不過建議應當采取書面協議的形式。這樣即使對方在事后提起訴訟,此書面協議也可以對抗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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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有異議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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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與前夫于去年5月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對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事后我發現,在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方面顯失公平,請問,我現在是否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對財產重新進行分割?
答:根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蓖瑫r第九條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蹦闶窃谌ツ?月離婚的,未超過第九條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你是否能享有勝訴權,就要看你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則法院將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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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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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核心內容: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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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前婚后財產法律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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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你的情況你們是沒有約定夫妻財產的歸屬的,那就應該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你們的婚前婚后財產進行界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相關離婚財產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近婚姻法解釋對婚前婚后財產做了一些新的闡釋,建議關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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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婚姻法婚后財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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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有關婚后財產的界定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那么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如何界定?主要從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和一方財產的婚后收益一般認定共有兩方面分析,以及提供新婚姻法的最新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房產處置
婚后財產: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首付共同供房離婚時協議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方擅自賣房造成損失離婚時應賠償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財產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關于財產分割
婚后財產:一方財產的婚后收益
一般認定共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婚后財產的最新規定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里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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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婚后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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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楹筘敭a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楹筘敭a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一、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二、如果沒有婚后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1.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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